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

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法律意涵

海商法第9條
「船舶所有權之移轉,非經登記,不可對抗第三人。」
所謂「第三人」就是你我之外的另一個人,在法律行為之外的「其他人」。
本法條意指:當甲將船賣給乙時,若甲未將所有權登記給乙,雖然買賣已成事實;乙也得到船的所有權,但如有第三人丙說:船是他的時(有可能甲將船同時賣給乙丙),由於乙未得到登記所有權,因此在法律上無法主張(對抗丙) --- 船是乙的。相對的,丙若得到所有權登記,則乙像丙主張和甲的買賣關係,丙可以不理會乙。
故「對抗」有:「對付」、「主張自己有權利」的意思。
也就是當乙擁有船舶移轉登記;丙出來主張船是他的時,則乙直接就以權狀對付丙主張自己有權利。

海商法第19條
「船舶共有人,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」
所謂「善意」:簡單講就是不知情。
本法條意指:原船舶共有人授權船舶經理人與第三人所達成之協議後,船舶所有人將船舶經理人之權限加以限制,在第三人不知情之情況下,船舶所有人不得對抗第三人。例如:船舶所有人甲,授權船舶經理人乙出售船舶,當乙和買方丙達成協議願意購買船舶,此時甲認為乙處理的賣價不理想限制乙之權限,丙在不知情(善意)情形下主張乙履行買賣契約,甲不得對抗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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